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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否决红牛颜色组合标志的有效性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欧盟普通法院已对奥地利红牛有限责任公司(Red Bull GmbH,以下简称“红牛”)的蓝/银颜色标志案作出判决,称仅仅两种颜色毫无顺序的并列缺乏足够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因此无效。

  11月30日,欧盟普通法院对红牛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之间的两件案例(案例号:T-101/15和T-102/15)作出判决。此案涉及红牛的两次欧盟商标申请,拟注册类别为第32类(功能饮料)。

  2002年,红牛第一次提交了颜色组合商标申请,该标志的描述为“两种颜色的比例为50%:50%”。2010年,红牛提交了第二次申请(如下图),标志的描述为“两种颜色的比例相同,彼此并列”。

  EUIPO根据标志的固有显著性批准这两个标志的注册,但波兰公司Optimum Mark对标志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2013年10月,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第7条(1)款(b)项的规定,负责商标撤销的部门认为这两个标志缺乏显著性特征,因此宣布其无效。该部门称这两个标志仅包含“两种或多种颜色的并列,非常抽象,没有轮廓”。

  2014年12月,EUIPO第一复审委员会支持以上裁决。2015年4月,红牛向欧盟普通法院起诉。2017年3月10日,欧盟普通法院进行了审理。欧洲商标权人协会(Marques)作为支持红牛的一方加入诉讼。

  欧盟普通法院在判决中称,根据《共同体商标条例》,符合以下条件的颜色和颜色组合标志可注册为商标:(1)为一种标志;(2)能够用图形表示;(3)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

  正如在Sieckmann案例与后续其他案例中所明确的,图形表示“必须清楚、准确、独立、易于理解、可识别、持久且客观”。欧盟普通法院指出,这意味着“一种标志必须能清楚、一致并持久地被感知”。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复审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即红牛的图形表示“允许了两种颜色的几种不同组合”,附带的描述“未能以一种预定和一致的方式为颜色的顺序排列提供额外的准确描述”。

  欧盟普通法院称,复审委员会的裁决与欧盟法院对Heidelberger Bauchemie案例的判决一致。然而,这并非意味着顺序排列描述对颜色组合标志是总是必需的,只有图形表示中的颜色排列不明显时,才需要描述。

  红牛还对复审委员会的裁决提出质疑,其依据是审查员接受商标申请的事实以及EUIPO过去的惯例可合法预测其标志有效。

  但是欧盟普通法院指出,法律确定性的要求比私人实体公司的任何合法期待更重要,申请人不能根据以前的裁决而断定惯例的存在。

  因此,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该诉讼并支持复审委员会的裁决。目前红牛可对欧盟普通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欧盟法院提起上诉。

  图形表示已从新的《欧盟商标条例》中移除,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生效。

  泰乐信律师事务所(Taylor Wessing)的合伙人兼Marques的代表罗兰.马林森(Roland Mallinson)称Marques对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不满。

  “我们支持红牛,因为我们认为最初的裁决不公正地对注册这些通过广泛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标志设置了过高的限制。”

  “事实上,即使每个人都知道两种特定颜色组合的标志可极大地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今的裁决却不可能保护这种组合标志。”

  马林森指出,他特意穿着位于伦敦罗德板球场的马里波恩板球俱乐部的红黄颜色服装出席法庭的审判,以此强化他的观点。

  “单一颜色标志比颜色组合标志更易获得专有权,这不合逻辑。无论在此案中还是根据新的《欧盟商标条例》,Marques都渴望看到允许颜色组合标志注册的法律解释。新的《欧盟商标条例》废除了图形表示的要求并承认‘所见即所得’原则。”(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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